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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國家資金的數額如何確定?

套取國家資金的數額如何確定?

一、套取國家資金的數額如何確定?

套取國家資金的數額根據實際套取的資金來進行確定,單位套取國家資金不管多少金額都是構成犯罪的。套取國家補貼資金據為已的,大多情況下會構成貪污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中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情況,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1、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

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3、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85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4、挪用資金1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1.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50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套取國家資金行為是什麼?

對套取專項資金使用人罪名適用的三種情形:

一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嚴重弄虛作假,虛構並不存在的企業或項目,偽造關鍵性申報材料,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對使用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使用人的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過程中誇大實際情況,偽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部分被用於企業彌補損失,或者用於轉產、更新設備、生產經營的,對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三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在申報過程中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情節嚴重的,應當對使用人分別以行賄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

在當代的社會套取國家資金這樣的一種行為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必須要達到一定的標準,才能夠對此進行定罪處罰,但是並不是企業套取國家資金的數額來判斷量標準的,這實際上也就意味着根據《刑法》當中的規定,不管套取多少資金都是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