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票據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什麼?

一、票據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什麼?

票據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什麼?

票據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破壞了國家對金融票據業務的管理制度,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利,更影響了金融票據的信譽,妨害了金融票據的正常流通和使用,融票據的上述特點也使違法犯罪分子出於貪利目的而想方設法利用票據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騙取他人財物的犯罪日益突出。

票據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明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據,或簽發空頭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據事實,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票據詐騙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而使用金融票據,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或作廢的金融票據、誤籤空頭支票、對票據事項因過失而導致記載錯誤等,不構成犯罪。

二、票據詐騙罪的行為方式

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對於本項行為,行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是偽造、變造的,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當然,要判斷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明知”,不是僅憑他個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個案件的基礎上,綜合分析各方面的證據得出結論。行為人在實際上還要有使用行為,才構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沒有使用的,不構成犯罪。

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行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屬於作廢的票據,是區分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界限。這裏的“作廢”,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使用的票據,它既包括《票據法》中所説的“過期”的票據,也包括無效的以及被依法宣佈作廢的票據。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這裏所説的“冒用”,是指行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支配、使用、轉讓自己不具備支配權利的他人票據的行為。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行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權人名義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而使用票據;將他人委託代為保管的或者撿收他人遺失的票據進行使用,騙取財物的行為。

4.簽發空頭支票或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

票據法對開立支票存款賬户,規定了明確的條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並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申請人必須存入一定的資金,有可靠的資信;申請人必須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鑑。

票據詐騙罪的違法犯罪事實,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辦理的,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根據其犯罪構成要件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是否構成故意的行為要明確進行認定,如果屬於過失行為造成的那麼是不構成本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