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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包括哪些

票據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包括哪些

在詐騙類犯罪當中,除了有合同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之外,還有一種不是很常見的詐騙犯罪,即票據詐騙罪,這就是行為人利用偽造的票據進行詐騙的一種犯罪,而法律中也規定了具體的侵犯客體,那究竟票據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包括哪些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票據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包括哪些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他人的財物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二、票據詐騙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以下五種行為方式:

(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這種情形是指行為人以偽造、變造的金融票據冒充真票據進而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這種情形是指利用已經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進行詐騙行為。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這種情形是指行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支配、使用、轉讓自己不具備支配權利的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進行詐騙的行為。

(4)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這裏所説的“空頭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支票。“簽發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據簽發人在其簽發的支票上加蓋的與其預留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處的印鑑不一致的財務公章或者支票簽發人的名章。“與其預留印鑑不符”,可以是與其預留的某一個印鑑不符,也可以是與所有預留印鑑不符。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這裏的“資金保證”,是指票據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據時,具有按票據支付的能力,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資金來源,又包括出票人從出票時起就具有支付能力。

三、票據詐騙罪怎麼判刑

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中規定的票據詐騙罪的具體表現形式有很多,就不僅包括了偽造票據進行詐騙的情況。與此同時,自然人可以構成此罪,而單位也是可以作為此罪的犯罪主體。至於票據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從上文的介紹中知道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他人的財物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