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數罪併罰如何判刑?
一、進行數罪併罰如何判刑?
由此可知,數罪併罰執行刑期有三種具體規定:
1、數罪中有一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2、數刑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刑期。
3、數罪併罰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這是數罪併罰最高執行刑期的規定,如數罪都被判處管制,總和管制達到五年,但最高執行刑期不超過三年,也就是説最高執行三年管制。
另外數罪中被判處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應當執行,並且有幾個執行幾個,刑法規定:“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對漏罪的並罰原則和方法是:
1)如果一個或數個漏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則前後罪所判刑之間適用吸收原則進行並罰;
2)如果一個或數個漏罪被判處有期自由刑,前罪也是有期自由刑,則採取限制加重原則,按照“先並後減” 的方式計算刑期。
具體方法:
前罪是一罪的並罰和前罪是數罪時的並罰;
後罪是一罪的並罰和後罪是數罪的並罰;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第71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的範圍與前述漏罪範圍相同,指判決宣告併發生法律效力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不包括沒生效的。
又犯新罪,包括一罪和數罪,包括和已經判決宣告的罪不同的罪,也包括相同的罪。
三、對新罪的並罰原則和方法
1)如果一個或數個新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則前後罪所判刑之間適用吸收原則並罰;
2)如果一個或數個新罪被判處有期自由刑,前罪也是有期自由刑,則採取限制加重原則,按照“先減後並” 的方式計算刑期。
具體方法:
前罪是一罪的並罰和前罪是數罪時的並罰;
後罪是一罪的並罰和後罪是數罪的並罰;
當犯罪嫌疑人被抓後繼續進行作案或者是做出了兩種以上的罪行後,司法機關也是會對犯罪嫌疑人做出不同的處罰,當出現的刑罰不一樣的情況下也是會進行數罪併罰的,那麼在進行數罪併罰時也是會按照一定的原則將多種刑罰合併處罰,在刑罰尚未執行完畢又犯新罪的情況下也是會按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
濫用職權過了追訴期還留置嗎
該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過了追訴期就不留置了。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不滿五年的,追訴時效最高為五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追訴時效最高為十年。《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
-
假裝租房向別人要錢有沒有犯罪?
一、假裝租房向別人要錢有沒有犯罪?假裝租房向別人要錢是犯罪的,屬於詐騙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
-
構成犯罪的條件有哪些?
一、構成犯罪的條件有哪些?(一)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
-
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處罰標準細分怎麼樣
一、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處罰標準細分怎麼樣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