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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和擇一重罪處罰如何區分的?

一、數罪併罰和擇一重罪處罰如何區分的?

數罪併罰和擇一重罪處罰如何區分的?

數罪併罰和擇一重罪不同之處有:數罪併罰是指一被告人同時實施了數個違犯刑法行為,依法應當被判處多個罪名,罪名之間不相包含,只能數罪併罰。數罪併罰的刑期,一般都是在總和刑期以下,除非是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刑期。而擇一重罪是被告人只實施了一個違法行為,但觸犯多個罪名,而按照法律規定,一個行為不能重複定罪,因此,只能對其擇一重罪處罰。

我國《刑法》第六十九條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數罪併罰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1、組織、領導和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2、實施《刑法》第140~148條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3、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277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依照第171條、第172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5、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同時構成其他犯罪,應數罪併罰。

6、行為人實施搶劫後,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7、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8、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併罰。

9、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同時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數罪併罰。

10、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對被組織者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的,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數罪併罰。

11、因挪用公款而受賄的,數罪併罰。

12、在一次走私活動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貨物、物品的,應按走私毒品罪和構成的其他走私罪數罪併罰。

13、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數罪併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數罪併罰和擇一重罪這兩種行為都是屬於犯罪者犯了數個罪名,但對於在處罰上面就會結合不同的情形來進行辦理,不管是哪一種,執法人員在判決時都需要按流程來進行處理,如果當事人不服判決的結果,那麼也是可以上訴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