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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的量刑如何計算,數罪併罰的情形有哪些

數罪併罰的量刑如何計算 數罪併罰的情形有哪些

通常在一人同時犯數罪的情況下,才會進行數罪併罰,即對每個觸犯的罪刑作出相應的處理。那實踐中要怎麼計算數罪併罰的量刑呢?而法律中規定的可以對罪犯進行數罪併罰的情況又包括了哪些?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數罪併罰的情形有哪些

1、對於犯罪分子犯有數罪的,都應對各罪分別作出判決,只要數罪中有一種刑罰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就應當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2、對於數個罪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不論其數罪總和刑期多少年,應當在總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總和刑期是指將犯罪分子的各個不同的罪,分別依照刑法確定刑 期後相加得出的刑期總數。數刑中最高刑是指對單個犯罪確定的最高刑期。對於被告人犯有數罪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時, 應當先就數罪中每一種犯罪分別量刑,然後再把每個罪判處的刑罰相加,計算出總和刑期,最後在數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和數罪總和刑期以下,決定執行的刑罰。

3、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執行。也就是説,在數罪中有一個罪判處附加刑的,或者數罪都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都應繼續執行。

二、數罪併罰的量刑如何計算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在進行數罪併罰的時候需要注意,此時法律中對最高的刑期作出了規定。如果總和刑期超過了35年的話,此時的最高刑期可以是25年有期徒刑,但如果沒有超過那最高刑期就只能是20年。當然,如果其中一罪被判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話,那就直接定罪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