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可判緩刑嗎,數罪併罰情況下發現新罪怎麼辦
我們發現有的時候法官在對刑事案件作出判決,如果同一個罪犯構成了數個罪名的話,那此時一般都會進行數罪併罰,即對所觸犯的不同罪名量刑處罰。那麼數罪併罰可判緩刑嗎?這是很多人都比較關心的,接下來,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數罪併罰可判緩刑嗎
首先,從緩刑的適用條件來看,除了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條件以外,還應當同時具備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危害社會這個條件(當然還包括非累犯條件)。在實踐中,由於後一條件規定含糊,操作性不強,有的審判人員往往只考慮前一條件,認為只要刑期在三年以下,就可以適用緩刑。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其次,雖然刑法對於數罪併罰能否適用緩刑沒有明文規定,但是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經濟犯罪的司法解釋中曾明確規定對經濟犯罪的被告人數罪併罰時不適用緩刑。雖然該解釋已經被廢止,但廢止的原因並不在於此,因此數罪併罰不適用緩刑的這一法律精神對現在的司法實踐仍然具有指導意義。
根據刑法的規定,數罪併罰能否適用緩刑,需要具體分析犯罪情況,本案中沒有説明是犯了哪種罪,也就是説假如適用了緩刑,是否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無法判斷。
二、數罪併罰情況下發現新罪怎麼辦
在這種情況下同時涉及第70條、第71條的適用,就是説,同時涉及先並後減和先減後並兩種方法,對此通説認為應當採取分別判決、順次並罰的方法,即在對漏罪和新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對漏罪和新罪分別適用先並後減和先減後並的方法作出判決,並按照漏罪在先、新罪在後順序進行兩次並罰,所得結果即為最後的應執行的刑罰。具體可按照如下步驟:
(1)對漏罪和新罪分別定罪量刑;
(2)根據第70條的規定,將對漏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一判決的宣告刑進行並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計算其中);
(3)根據第71條的規定,經第二個階段所決定執行的刑罰減去已經執行的刑期後,將未執行的刑期與對新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並罰。
根據《刑法》中的規定,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對罪犯判處緩刑,然後暫時不用執行所判刑罰。因此在進行數罪併罰之後,如果還能滿足緩刑條件的話,那麼爭取一下緩刑也不是不可能的。不過從現實情況出發,其實很多時候數罪併罰的罪犯都是無法適用緩刑的。要是你對數罪併罰可判緩刑嗎這個問題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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