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數罪併罰和擇一重罪處罰?
一、如何判斷數罪併罰和擇一重罪處罰?
數罪併罰的適用和擇一重罪總的來説像連續犯、牽連犯、吸收犯都以一罪從重或加重處罰,那是一般原則,而實行數罪併罰是例外,既然是例外則必須以法律(包括具有參照效力的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為準。當然,在一罪論處的情況下,又有一般與例外之分,即一般是擇一重罪處罰,例外情形是以法定的一罪論處,而無需司法上的選擇。數罪併罰和擇一重罪之間主要的區別就是:數罪併罰會將所犯的全部有期刑加起來,與最高刑相比,取一個合適的刑期數值;但是罰金刑直接加起來即可。擇一重罪就是選擇所犯的罪要承擔的處罰中最重的一個,進行處罰。聯繫就是都是犯了多個罪名,以及不同的犯罪事實。
二、數罪併罰的意義有哪些
1、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對犯數罪的人實行並罰,體現了從重的精神,即使在數罪中最高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時只執行死刑或無期徒刑,分別定罪量刑也表明了社會對犯數罪譴責的嚴厲程度大於犯一罪的。
2、遵循原則
各國刑事立法都規定了數罪併罰的原則,歸納起來主要是:
(1)吸收原則:以重並輕,採取重罪吸收輕罪或重刑吸收輕刑的原則。
(2)合併原則:根據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則,將數罪分別判刑後合併執行。
(3)限制加重原則:對所犯數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罰加重處罰,或者在總和刑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期,並規定不得超過一定的期限。
(4)折衷原則:對數罪分別判刑,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吸收、合併、限制加重等不同的處罰原則。
對於數罪併罰和擇一懲罰的適用都是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不同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同一犯罪嫌疑人存在多種違法事實的,也需要根據實際來選擇數罪併罰,或者擇一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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