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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開設賭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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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開設賭場罪

賭博罪是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的行為,而開設賭場罪是指行為人為賭博行為提供場所的行為。所以單從定義就可以看出賭博罪開設賭場罪是有區別的。那麼開設賭場罪和賭博罪的區別是怎樣的呢?如何來界定開設賭場罪和賭博罪呢?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區別有幾點

1、從場所的固定性上看,聚眾賭博的場所通常具有不固定性,具有隨意性、隨機性、臨時性的特點,有時是在臨時租賃的房屋內,有時借用他人的房屋或在自己家中進行,有的甚至在賓館開房間進行;而開設賭場因營業的需要一般具有固定的地點和場所,該地點和場所在短時間內不會發生變化。
如果提供的場所不固定,如每次賭博都由參與者臨時商定,那麼行為人就不是提供賭場的開設者,而只是一般的聚眾賭博。

2、從規模上看,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只表現為聚集、招攬、組織等行為,為參賭人員小範圍的聚集。而開設賭場的規模較大,一般表現為賭場通常具有較為嚴密的組織性,實際情況常常表現為僱傭他人為賭場工作,有較為明確的上下級關係和工作制度,人員有明確的分工,被僱傭人員有工資或提成收入。

3、從持久上看,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的特點,賭博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後,下一次賭博又需要組織者再次組織,重新安排時間和地點。開設賭場具有持久性和穩定性的特點,即賭場在一段時間內連續對賭博人員開放,只要在其營業時間內,參賭人員來到賭場就能進行賭博活動,而無須賭場經營者去組織或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