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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供應血液事故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非法供應血液事故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標準是什麼

非法供應血液事故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量刑標準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條 對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採集、供應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的;

2製作、供應的血液製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將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於製作血液製品的;

3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診斷試劑、衞生器材,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採血器材採集血液,造成傳染病傳播危險的;

4違反規定對獻血者、供血漿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血漿,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

5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規定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條 對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或者其他經血液傳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2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重度貧血、造血功能障礙或者其他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身體嚴重危害的;

3對人體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的。

4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四條 對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因血液傳播疾病導致人員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2造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或者其他經血液傳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3造成五人以上重度貧血、造血功能障礙或者其他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身體嚴重危害的;

4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本罪侵害的是我國對血液製品的管理制度。血液是重要的醫療用品同時也是最致命的傳染媒介,因此國家制定了嚴格的血液製品檢驗、採集、儲存和應急制度。違反國家規定採血或無證採血很可能造成嚴重的公共衞生事件,因此必須受到嚴厲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