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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非法供應血液事故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一、中國對非法供應血液事故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中國對非法供應血液事故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供應血液事故罪既遂的處罰標準具體如下: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供應血液事故罪的認定

1.本罪與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的界限它們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由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而依法從事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活動的血站(庫)、單採血漿站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構成,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的犯罪主體則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則不能成為此罪主體。

(2)主觀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在主觀方面則表現為故意。

(3)犯罪形態不同。本罪是實害犯,只有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之後果,才能構成犯罪;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則是危險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既遂,而不論該行為是否在實際上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4)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中實施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一系列行為均是合法而為之,只是沒有依照規定對血液、血液製品進行檢測或者在採集、製作、供應活動中違反其他操作規定;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則以行為的非法性為前提。

2.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它與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犯罪的後果等方面,均有相同之處。兩罪的主要區別如下: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只限於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為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過程中未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違背了其他操作規定,並造成危害人民羣眾身體健康的後果;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表現為生產、作業活動中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顯然,後罪涉及的領域更為廣泛。

(3)客體要件不同。本罪主要侵犯國家對血液、血液製品的採集、供應、製作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主要侵犯國家對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作業的管理規定。可見,後罪涉及的客體範圍亦更為廣泛。

非法供應血液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可以供應血液的單位,或者是在這些單位就職的職員。且該罪名是是結果犯,也就是説,若是這個犯罪主體雖然實施了非法供應的行為,但是卻沒有危害到他人的身體健康的,那麼就不能按照非法供應血液事故罪來處罰那些非法供應血液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