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採集血液事故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最新非法採集血液事故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非法採集血液事故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的犯罪事實認定條件
(1)血站、單採血漿站採集血液、血漿前,未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頒佈的健康檢查標準對供血者、供血漿者進行健康檢查和血液化驗。
(2)血站、單採血漿站未使用有產品批准文號並經國家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進行檢測的。
(3)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投料生產前未對原料血漿進行復檢,或者使用沒有產品批准文號或者未經國家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進行復檢的,或者將檢測不合格的原料血漿投入生產的。
(4)對國家規定檢測項目檢測結果呈陽性的血液、血漿不清除、不及時上報的,或者將檢測不合格的血液、血漿向有關單位供應的,或者將經檢測不合格的產品出廠的。
(5)沒有對其工作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或者讓患有傳染病、精神病、嚴重皮膚病、HBsAg陽性、HCV抗體陽性和體表有傷口者從事採供血、成份血製備、血液製品製作、供應等崗位的工作。
對於本罪的實施主體,一般是屬於血液工作部門的相關人員,未履行自己職責,從而導致血液事故的情況,相關情況的認定還需要基於實際造成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判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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