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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伐林木罪共同犯罪的相關問題

濫伐林木罪共同犯罪的相關問題

現代社會越來越注重環境資源保護,退耕還林、保護森林在全國範圍內大力推行。儘管如此,我們依然會聽到很多濫伐林木的事件發生。我們大多數人知道什麼是濫伐林木罪,但對於濫伐林木罪共同犯罪卻不是很清楚。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一些濫伐林木罪共同犯罪的相關問題,希望能幫助到你。

一、濫伐林木罪共同犯罪的四種主要情形

1、所有者、經營者共同濫伐林木;

2、所有者、經營者將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轉讓他人,協議規定由出讓方辦林木採伐許可證,雙方都知道超額採伐,雙方共同構成犯罪;

3、僱用他人採伐,僱工明知濫伐而為之,共同構成犯罪;

4、串通林業部門工作人員虛假設計,少批多砍的,採伐者與林業部門工作人員應按共同犯罪論處,如果採伐者不明知,而林業部門工作人員設計不合理,造成超伐數量較大,按瀆職罪論處。

二、濫伐林木罪共同犯罪的定罪與處罰問題

1、濫伐林木罪共同犯罪與其他類型共同犯罪一樣,是具有特殊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主要表現在犯罪的共同性,其中某個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各犯罪人的共同行為才符合刑法規定。因此,應首先解決共同犯罪作為一個整體犯罪的問題,然後再根據各個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認定各自應當受到的刑法處罰,對參與共同犯罪,處於不同角色,承擔不同分工,起着不同作用的參與者的處罰也不同。

2、關於濫伐林木罪共同犯罪量刑的原則,當前最普遍的説法就是“主犯決定説”,即以主犯的基本特徵決定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徵,司法實踐及司法解釋大多持此觀點。各共犯以及其定罪量刑是從屬於主犯的,在大多數情況下共犯都是作為主犯的幫助犯、教唆犯、脅從犯出現的,共犯所構成的具體犯罪和罪名,取決於主犯所實施的特定犯罪。

3、濫伐林木罪共同犯罪的處罰依據濫伐林木罪的相關法律處罰條例執行

濫伐林木罪的相關法律處罰條例

1、《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上文閲讀,我們知道濫伐林木罪共同犯罪包含以上四種情形,其定罪問題主要取決於在濫伐林木過程中各個參與者的不同角色,但濫伐林木罪共同犯罪的處罰依然依據濫伐林木罪的相關法律處罰條例。濫伐林木罪共同犯罪涉及到的細節問題很多,我們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遇到不清楚的地方,最好向相關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