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伐林木罪共同犯罪違法所得如何收繳?
國家為保護森林資源,將濫伐森林樹木的人判定為濫伐林木罪。多人一起濫伐林木有可能成為濫伐林木罪共同犯罪,多人一起犯罪的話應如何處罰呢?按什麼標準處罰?本站小編為大家答疑解惑。
構成共同犯罪,會根據二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確定主犯從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處罰。對於認定是不是濫伐林木罪共同犯罪,如何準確的認定共同犯罪,必須準確地把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
一、濫伐林木罪共同犯罪
與單獨共同行為一樣,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符合共同行為構成為前提,即“二人以上”必須是符合共同行為主體要件的人:“共同故意”必須是符合某種共同行為主觀要件的故意:“共同行為”必須是符合某種共同行為客觀要件的行為;如此等等。如果其中之一不符合共同行為構成要件,就不是共同行為行為,也就無所謂共同犯罪了。所以,從共同行為構成要件的意義上説,共同犯罪並沒有什麼特殊性;共同犯罪的特殊性,表現在各個行為人的共同行為故意與共同行為行為的“共同”這一點上。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是:必須二人以上、必須有共同故意、必須有共同行為。
我國《刑法》第25條至第29條對共犯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充當的角色不同,劃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這四種的量刑原則是不同的,下面介紹一下關於濫伐林木罪共同犯罪的量刑
二、濫伐林木罪共同犯罪的量刑
(一)主犯
《刑法》第26條第4款規定: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由於一般主犯雖然在共同犯罪中對其所參與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畢竟還不能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樣,組織、策劃、指揮甚至參與犯罪集團的全部活動,因此,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責任時其承擔刑事責任的範圍也與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同。他們只對自己親自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樣要對集團所有的犯罪活動承擔刑事責任。
(二)從犯
《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根據從犯參與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體情況,或者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因為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從犯承擔的刑事責任應當比主犯輕,而這也是和罪刑法定的原則相適應的。
三、濫伐林木罪森林公安立案標準及定罪量刑數額認定標準
立案起點:1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重大案件:50立方米或者幼樹2500株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特大案件:10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0株;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綜上可知,濫伐林木罪共同犯罪是按數量定罪,濫伐數量越多,罰款以及刑事定罪越重。林木屬於國家森林資源的一部分,林木對於我們自身以及環境的可持續發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國家十分重視對林木的保護。林場伐木也有每年能夠伐木的數量,一旦超出標準便面臨着處罰的風險。本站提醒經營者,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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