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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伐林木罪的共同犯罪規定?

一、濫伐林木罪的共同犯罪規定  

濫伐林木罪的共同犯罪規定?

1、客觀方面

(1)各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都必須是濫伐林木犯罪行為,必須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濫伐林木犯罪行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標彼此聯繫、互相配合,結成一個有機的犯罪行為整體。

(2)各個濫伐林木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由一個共同的犯罪目標將他們的單個行為聯繫在一起,形成一個有機聯繫的濫伐林木犯罪活動整體。

(3)各濫伐林木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有因果關係。

2、主觀方面

(1)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認識因素:

①各個濫伐林木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實施濫伐林木犯罪,而且濫伐林木共同犯罪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與自己一道在共同實施該種犯罪;

②各個濫伐林木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為結合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認識到他們的濫伐林木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2)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①各濫伐林木共同犯罪人是經過自己的自由選擇,決意與他人共同協力實施犯罪;

②各濫伐林木共同犯罪人對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3、主體條件

濫伐林木共同犯罪成立的主體條件是兩人以上。這裏要注意準確對“人”的理解,這裏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規定的作為犯罪主體條件的人,不僅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單位等法律擬製的人。具體而言,即包括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兩個以上的單位所構成的共同犯罪,還包括單位與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

4、主觀條件

各濫伐林木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注意該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規定的範圍內相同,並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體形式和內容必須完全相同,如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間接故意,只要雙方有共同的犯罪行為也可成立共犯。二人以上通過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為形成一個共同的有機整體,而因共犯比單獨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二、濫伐林木罪的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濫伐林木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點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株至1000株;濫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500株以上,為重大案件;濫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為特別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