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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情形具體有哪些

數罪併罰情形具體有哪些

數罪併罰情形具體有哪些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很顯然數罪併罰的執行刑期,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五年。

2、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根據“先並後減”的計算方式並罰

《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處,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也就是把前後兩個判決按數罪併罰決定的執行刑期,減去已經執行的刑期。這種計算方法簡稱之為“先並後減”的計算方法。

3、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根據“先減後並”的方式並罰

《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也就是説,首先應從前罪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中減去已經執行的刑罰,然後將前罪未執行的刑罰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並罰,決定執行的刑罰。此種計算刑期的方法稱為“先減後並”。

數罪併罰原則上是處罰不低於數罪中最嚴重的刑罰,但是總體的刑罰又不會超過數罪刑罰的總合,具體判刑多少年還是根據情節決定。建議在起訴的時候,找個比較資深一些的律師來進行辯護,不但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還可以爭取其他的權益。

標籤: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