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是多少
一、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是多少
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有期徒刑的減刑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減刑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第二十二條 罪犯減刑後又假釋的間隔時間,一般為一年;對一次減去二年有期徒刑後,決定假釋的,間隔時間不能少於二年。
罪犯減刑後餘刑不足二年,決定假釋的,可以適當縮短間隔時間。
二、減刑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減刑的間隔是指同一受刑人前後兩次減刑的時間距離。對於同一受刑人前後兩次減刑之間應有一定的間隔,以便考察受刑人在前次減刑後是否又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根據《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的規定,對於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1年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以間隔1年以上為宜。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後,再減刑時,其間隔一般不得少於2年。
被判處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參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間隔時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
判處管制和拘役的罪犯,由於本身刑期較短,一般來説不存在二次減刑的問題,因而也就無所謂減刑的間隔。
為了鼓勵犯罪人員積極地改造,在服刑時間達到並認真悔過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減刑。不過減刑不可以超過原有刑法的一半,只有在重大立功或者是有重大發明的情況下,才會有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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