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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和不作為犯之間有什麼聯繫?

一、不作為和不作為犯之間有什麼聯繫?

不作為和不作為犯之間有什麼聯繫?

“不作為”是犯罪構成中犯罪客觀方面之一危害行為的一種區別於“作為”的行為方式。

“不作為犯罪”是指在滿足“不作為”危害行為這一條件下,還應根據具體法定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行為、結果、因果關係等)的一種犯罪類別。

不作為是相對於作為而言的,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的法律義務,並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行為。簡單概括不作為犯罪,用六個字簡述就是應為、能為、不為。就其法律特徵而言則具有隱蔽性、消極性、間接性和違法性等。

(1)真正不作為犯:刑法明文規定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如遺棄罪、不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2)不真正不作為犯:作為犯與不作為犯的區分標準:是否負有法律要求履行的積極義務。如果有,不履行的,就屬於不作為犯作為犯與不作為犯除了行為方式存在差異之外,其他方面如罪過形式、犯罪停止形態等方面完全一致)。不作為犯,也可以由作為(如偷税罪、遺棄罪)與不作為(遺棄罪)兩種方式。不作為實際上是相對於履行特定義務而言的,對特定的對象而言,人們沒有做什麼。但是這不妨礙人們有其他的舉動。

二、不真正不作為犯有什麼特徵?

1、不真正不作為犯是違背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義務的犯罪 。

(1)不真正不作為犯作為不作為犯的一種,必然具有不作為犯的本質特徵,即違背法定義務。在刑法理論中所有不作為犯罪的問題無不以特定義務為基礎,它反映了不作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實和構成要素,是決定不作為犯罪能否成立以及屬於何種性質的主要依據。由此可看出,不履行義務是不作為的本質特徵,不真正不作為犯是不作為犯的一種,自然具有共同的本質特徵。

(2)不真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不是明文規定於刑法規範之中,而是來源於非刑法規範或產生於特定的法律事實。這是與真正不作為犯的重要區別之一。所謂非刑法規範,是指除了刑法典和附屬刑法之外的法律規範。產生於非刑法規範的作為義務並不直接具有刑法上的意義,只有經刑法規範確認或使刑法所保護的客體於受侵害的境地或危險時,才轉化為刑法意義上的作為義務。

2、不真正不作為犯是發生犯罪構成要件結果的犯罪。

不真正不作為犯是以危害結果發生為必要條件的犯罪。一般而言,真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明文規定於刑法規範之中,違反該義務即構成犯罪,受到刑法的否定評價,而不以危害結果的發生為必要條件。

不真正不作為犯具有兩個特徵,一個是不真正不作為犯是發生犯罪構成要件結果的犯罪;另一個是不真正不作為犯是違背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義務的犯罪。其中,不真正不作為犯的犯罪義務不是法律上明文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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