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合同單方終止賠償違約金具體是多少
一、建築工程合同單方終止賠償違約金具體是多少
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之分,約定違約金具有如下特徵:違約金的數額是雙方預先確定的; 違約金是—種違約後的補救措施; 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於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換言之,只要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支付違約金的行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當事人不得在支付違約金後而免除履行主債務的義務。
違約金適用的一般原則性規定。 合同對違約金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對違約金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沒有約定處理。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合同總價。約定違約金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該條規定的違約金屬於約定的違約金,而不是法定的違約金,沒有爭議。但該條規定的違約金性質上是屬於賠償性違約金,還是懲罰性違約金,亦或二者兼有,則沒有形成一致意見。
大多數學者認為,該條款規定的違約金,在實質精神上是以賠償違約金為原則的。理由是違約金與損失懸殊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減,違約金是對損失額的預定。
以上便是建築工程合同單方終止賠償違約金具體是多少問題的答案。在合同法中,如果在簽訂建築工程合同的時候沒有對違約金額進行約定,則可能按沒有約定處理,但這一點在法律界還存在爭議,所以具體案件要看人民法院怎麼判決。但是單方面違約,是一定需要支付損失賠償款的,而且需要承擔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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