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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犯與不作為犯的區別是什麼?

一、作為犯與不作為犯的區別是什麼?

作為犯與不作為犯的區別是什麼?

作為行為人以積極的身體活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法益侵害行為。其特徵:

1,表現形式:積極的身體動作。

2,直接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範。注意:持有屬於作為,持有是對特定物品的實力支配、控制。屬於作為。刑法規定持有型犯罪,旨在禁止人們持有特定物品,而不是命令人們上繳特定物品。

不作為犯是指行為人在能夠履行自己應盡義務的情況下不履行該義務。

(1)真正不作為犯:刑法明文規定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如遺棄罪、不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2)不真正不作為犯:作為犯與不作為犯的區分標準:是否負有法律要求履行的積極義務。如果有,不履行的,就屬於不作為犯作為犯與不作為犯除了行為方式存在差異之外,其他方面如罪過形式、犯罪停止形態等方面完全一致)。不作為犯,也可以由作為(如偷税罪、遺棄罪)與不作為(遺棄罪)兩種方式。不作為實際上是相對於履行特定義務而言的,對特定的對象而言,人們沒有做什麼。但是這不妨礙人們有其他的舉動。

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

(1)當為,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義務。

(2)能為,行為人在當時有能力履行

(3)不為,行為人沒有履行義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結果。也就是説,危害結果與不作為之間應當存在因果關係。例如,司機過失造成了交通事故,導致被害人頭蓋骨骨折,即使立即送往醫院也不能挽救生命,或者被害人將立即死亡時,即使司機沒有救助,也僅成立交通肇事罪,而不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二、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的根據是什麼?

(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妻子自殺,丈夫不管的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但不適用於男女朋友之間)注意:"權利義務相一致",如果其他法律沒有規定義務,並不能成為刑法上的作為義務,或者説法律僅僅規定了義務沒有規定責任,也不能成為作為義務。例如,公民有扭送犯人的義務、公民發現火災有報警的義務。

(2)職務、業務要求的義務,以及對危險源負有監管、控制義務而產生的作為義務。(如消防隊員對於火災的撲滅義務。

(3)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保姆對小孩,照看精神病人的保姆。又比如,救生員對游泳的人的救助義務。

(4)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例如,不慎將煙頭扔在地上,發現後不撿起,放任火災的發生。又如,甲帶小孩子游泳,小孩子溺水。先行行為是導致危險的行為,但這種危險一般認為是社會所不容許的危險,如果是社會所能容許的風險,則不構成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之來源。幾個朋友一起去吃飯,有人喝醉了,醉酒開車死亡,其他人並沒有救助的作為義務,因為成年人之間一起喝酒,有醉酒的風險是成年人本身所應考慮到的。同樣,張三、李四均是成年人,相約去游泳,即使乙溺水,張三也沒有救助的義務,張三不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一般認為,只要製造了危險,不問是否正當,都會成為作為義務的來源。但是,正當防衞行為造成法益處於危險狀態後不救助的,不成為不作為的義務來源。緊急避險人,對於遭受損害的無辜第三者具有作為義務。純粹道德上的義務不能成為不作為犯的義務來源。

綜上所述,區分作為與作為,以及判斷不作為是否該當作為犯的構成要件,進行抽象地討論並不足以解決問題。説到底,還是取決於對刑法分則中具體構成要件的解釋,同時考慮罪刑法定與責任主義的要求,注意人權保障與法益保護之間的平衡,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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