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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繳欠税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逃避追繳欠税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逃避追繳欠税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逃避追繳欠税罪量刑規定, 是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三條 【逃避追繳欠税罪】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

1、必須有欠税的事實。欠税事實是該罪賴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果行為人不欠税,就談不上追繳,無追繳也就談不上逃避追繳。欠税是指納税單位或個人超過税務機關核定的納税期限,沒有按時繳納、拖欠税款的行為。在認定行為是否“欠税”時,必須查明其欠税行為是否已過法定期限,只有超過了法定的納税期限,其欠税行為才是逃避追繳欠税罪所要求的“欠税”事實。至於具體的法定期限,各個税種規定不盡一致,應依據具體的税收法規來確定。在考慮欠税事實的時候,必須考慮到欠税的原因,是行為人財力不支、資金短缺、還是擁有納税能力而故意拖欠。

2、行為人必須有實際的逃避行為。這是該罪能否成立的關鍵所在,根據法律規定、逃避行為是專指轉移財產和隱匿財產,如轉移開户行、提走存款、運走商品、隱匿存貨等,如果不是將財產轉移或隱匿,而是欠税人本人逃匿起來、則不構成逃避追繳欠税罪。此處必須明確,行為人實施的“逃避”行為要與“欠税”行為存在着必然因果聯繫。即“逃避”就是為了“欠税”。至於孰先孰後,並不十分重要。實踐中有的行為人實施的“逃避”行為在法定的納税期限屆滿以後,也就是具備了法律規定的“欠税”條件以後;有的行為是先轉移資產,而後欠税,這兩種情況都不影響逃避追繳欠税罪成立。

3、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這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也是逃避追繳欠税罪所要求的客觀結果。税收實踐中的欠税是時常發生的,對於擁有納税能力而故意欠税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27條,税務機關可採取強制措施,如通過銀行從其賬户上扣繳税款,或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產抵繳税款。所以,只要欠税人擁有相當數量的資金和財產,所欠税款是可以追繳的;但如行為人將資金和財產轉移、隱匿,所欠税款就難以追繳,給國家造成損失。所以逃追繳欠税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欠税無法追繳”的事實,才能成立該罪既遂,如果行為人儘管採取了逃避的行為,但其轉移或隱匿的財產最終還是被税務機關追回,彌補了税款,則構成逃避追繳欠税罪未遂形態。

4、無法追繳的人税數額需達法定的量刑標準,即1萬元以上。該罪是結果犯,如果不足一萬元,即便具備前述要素,也不構成犯罪,這裏的數額指税務機關無法追回的欠税數額,亦即國家税款的損失數額,而非行為人轉移或隱匿的財產數額,也不是行為人的實際欠税數額。這三個數額有時是同一的,有時是不同一的,必須準確把握。無法追繳的欠税達不到法定數額的,由税務部門依法作行政處罰

以上就是法律上對於逃避追繳欠税罪的具體量刑處理情況,相關事項的認定,可以由税務部門首先對欠税的具體數額大小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必須在達到立案標準的情況下才可以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