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追繳欠税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 逃避追繳欠税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逃避追繳欠税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三條 【逃避追繳欠税罪】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犯罪的構成認定條件是什麼?
(1)必須有欠税的事實,欠税事實是該罪賴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行為人不欠税,就談不上追繳,無追繳也就談不上逃避追繳。欠税是指納税單位或個人超過税務機關核定的納税期限,沒有按時繳納拖欠税款的行為。所以,在本罪中,“期限”是個關鍵的問題。在認定是否欠税時,必須查明行為人行為是否已過法定期限。
(2)行為人必須有實際的逃避行為。這是該罪能否成立的關鍵所在。根據《刑法》,逃避行為是專指轉移財產和隱匿財產,如轉移開户行、提走存款、運走商品、隱匿存貨等。如果不是將財產轉移或隱匿,而是納税人本人逃匿起來,則不構成本罪。
(3)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這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如果行為人儘管採取了逃避的行為,但其轉移或隱匿的財產最終還是被税務機關追回,彌補了欠税,則不構成本罪。還有,即使欠税人出於逃避繳納税款的目的,轉移、隱匿了財產,但此舉不足以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税,也不構成本罪。最後還須指出,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税,和行為人的逃税行為還必須存在因果關係。如果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税是由於欠税人資金匱乏,財力不支等客觀原因,並非由於欠税人有意轉移、隱匿財產所致,則也不構成本罪。
(4)無法追繳的欠税數需達法定的量化標準,即1萬元以上。該罪是結果犯,如果不足1萬元,即不屬"數額較大",不構成欠税罪。這裏所稱的“數額”,專指税務機關無法追回的欠税數額。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本罪的認定條件和處理情況,對於犯罪嫌疑人存在逃避追繳欠税的行為的,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國家税收系統利益的行為,可以基於實際的逃避追繳欠税的數額大小來進行界定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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