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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繳欠税罪既遂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逃避追繳欠税罪既遂量刑規定是什麼?

逃避追繳欠税罪既遂量刑規定是什麼?

逃避追繳欠税罪既遂量刑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三條 【逃避追繳欠税罪】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

逃避追繳欠税罪表現為對所欠税款以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税款的行為。具體説來,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

(1)必須有欠税的事實,欠税事實是該罪賴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行為人不欠税,就談不上追繳,無追繳也就談不上逃避追繳。欠税是指納税單位或個人超過税務機關核定的納税期限,沒有按時繳納拖欠税款的行為。所以,在本罪中,“期限”是個關鍵的問題。在認定是否欠税時,必須查明行為人行為是否已過法定期限。

(2)行為人必須有實際的逃避行為。這是該罪能否成立的關鍵所在。根據《刑法》,逃避行為是專指轉移財產和隱匿財產,如轉移開户行、提走存款、運走商品、隱匿存貨等。如果不是將財產轉移或隱匿,而是納税人本人逃匿起來,則不構成本罪。

(3)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這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如果行為人儘管採取了逃避的行為,但其轉移或隱匿的財產最終還是被税務機關追回,彌補了欠税,則不構成本罪。還有,即使欠税人出於逃避繳納税款的目的,轉移、隱匿了財產,但此舉不足以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税,也不構成本罪。最後還須指出,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税,和行為人的逃税行為還必須存在因果關係。如果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税是由於欠税人資金匱乏,財力不支等客觀原因,並非由於欠税人有意轉移、隱匿財產所致,則也不構成本罪。

(4)無法追繳的欠税數需達法定的量化標準,即1萬元以上。該罪是結果犯,如果不足1萬元,即不屬"數額較大",不構成欠税罪。這裏所稱的“數額”,專指税務機關無法追回的欠税數額。

對於犯罪分子逃避追繳欠税的行為,顯然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國家有關權益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未達到立案的可以追究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