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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繳欠税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逃避追繳欠税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逃避追繳欠税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逃避追繳欠税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逃税罪的客體是指逃税行為侵犯了我國的税收徵收管理秩序。

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主體要件: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和過失。進行虛假納税申報行為是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進行的。

三、刑法關於逃避追繳欠税罪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 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 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 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 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 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