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如何爭取從輕處理?
一、銷售假藥罪如何爭取從輕處理?
銷售假藥罪要想爭取從輕處理,可以積極的認罪悔罪,並且如實的供述自己的罪,這些都屬於可以從輕處理的行為。
1、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買藥款退了不一定可以從輕處罰,只能説也被從輕處罰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第八條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2、生產、銷售假藥如果符合《刑法》規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比如自首、立功、從犯犯罪未遂等情節。
相關法律規定:《刑法》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
第十七條 [生產、銷售假藥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5)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對於已經實施了銷售假藥、且銷售行為已經導致銷售者的身體健康權益受到嚴重危害的銷售者,可以採取主動投案、主動將銷售者購買藥品的錢退回去等的方式,來減輕自己可能受到的處罰,當然具體實施這些行為後刑罰是否會減輕,需要由法院審理後確定。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總是有一定的違法犯罪的行為,想要獲得寬大處理的話,那麼應當採取法律上所規定可以從輕處罰的具體行為,比如説,説如果是屬於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話,可以積極的退回贓款,並且如實的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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