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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銷售假藥罪的假藥?

如何認定銷售假藥罪的假藥?

如何認定銷售假藥罪的假藥?

銷售假藥罪中的假藥是其構成成分、藥品特性、應用效果和經過專業醫學檢查和鑑定能對人身體健康狀況構成威脅和危害的藥品,其鑑定主要依據是服用結果能對人體健康構成危害。

(一)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説應依賴於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鑑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於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鑑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二)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1)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別界限是:根據《刑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的精神,生產、銷售假藥,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這一規定體現了立法的嚴密性,不疏漏犯罪。對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2)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

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

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假藥一般都沒有按照藥品相關法律規章制度來生產,並且不能在藥品市場渠道進行流通,否則會觸犯國家藥品生產、流通等方面的法律,受到藥品監管部門的處罰。生產假藥是我國法律和公序良俗都不能容忍的行為,會受到法律制裁和道德譴責。

標籤:認定 銷售 假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