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銷售假藥罪如何處理?
一、不構成銷售假藥罪如何處理?
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來追究刑事責任。再比如,這次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實施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非法行醫、非法採供血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這個規定,如果生產、銷售假藥達不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但是如果構成非法經營罪、假冒商標罪、非法行醫罪、非法採供血罪,就按照行為人所觸犯的罪名來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還要説明的是,行為人生產、銷售假藥,如果不構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並不等於説他可以不受處罰,因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還要依法追究其違法責任。
銷售假藥在我國是被認定為抽象危險犯,因此就算不知道是假藥的情況下,銷售假冒藥品的,也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構成特徵
1、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客體方面
本罪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後遺症,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後果。
3、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為兩部分:一是行為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為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二是行為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採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採取積極追求的態度,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構成犯罪自然就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但是如果不構成犯罪,那麼就不用對應的法律處罰,但是可能會受到行政方面或者是民事方面的法律追究,所以應該多方面的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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