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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關於銷售金額如何認定?

一、銷售假藥罪關於銷售金額如何認定?

銷售假藥罪關於銷售金額如何認定?

銷售假藥罪的銷售數額即為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假藥後實際已經獲得、以及應該獲得尚未獲得的全部違法收入,具體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貸值金額達到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內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多次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未經處理的,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

二、假藥如何認定?

一切製造、加工、配製、採集、收集某種物品充當合格或特定藥品的行為,都是生產假藥的行為。

以某種原材料製造、加工成不合格藥品,採集非藥品充當藥品,將他種藥品充當此種藥品,收集禁止使用的、變質不能藥用的物品或被污染不能藥用的物品充當藥品等,都是生產假藥的行為。例如,以生產、銷售假藥為目的,合成、精製、提取、儲存、加工炮製藥品原料的行為,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製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製劑、儲存、包裝的行為,印製包裝材料、標籤、説明書的行為等,均屬於生產假藥的行為。一切向不特定或者多數人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都是銷售假藥的行為。

銷售的方式既可能是公開的,也可能是祕密的;既可能是批量銷售,也可能是零散銷售;既可能是行為人請求對方購買,也可能是對方請求行為人轉讓;既可能是直接交付對方,也可能是間接交付對方;有償轉讓假藥既可能是獲取金錢,也可能是獲取其他利益;既可能是在交付假藥的同時獲得利益,也可能是先交付假藥後獲取利益或者先獲取利益後交付假藥。

假藥的來源既可能是自己生產的,也可能是自己購買的,還可能是通過其他方法取得的。銷售的對方(購買者)沒有限制。

在《藥品管理法》之中明確規定了何為假藥,而刑事法律規定了銷售假藥的行為是違法犯罪行為。故此為了避免受到刑事處罰,藥品銷售者需要在實施銷售行為之前,先確定即將被銷售的藥品是否屬於假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