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冒名頂替罪怎麼處罰?
一、交通事故冒名頂替罪怎麼處罰?
1、交通事故冒名頂替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個月到兩年管制
根據《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2、找人冒名頂替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則有可能因涉嫌犯了交通肇事罪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一般交通事故冒名頂替的處罰
1、一般事故前提下,被頂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處理;頂替者按妨礙公務行為看待。重特大事故情況下,被頂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處理;頂替這按包庇罪、妨礙公務罪定性。如果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冒名頂替者構成包庇罪。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2、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找人頂罪,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當即離開現場。即使事故當事人在現場,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己的行為,由頂替人來承擔自己的責任。因此,仍應認定是一種逃跑行為。行為人找人頂罪的目的是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無疑問的。因此,行為人找人頂罪的行為應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有些駕駛員可能會因為想要降低自己可能會受到的處罰,就逃離現場並找他人頂替自己受到處罰,但是由於交通事故找人冒名頂替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故此將可能會導致後期受到更為嚴重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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