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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冒名頂替罪怎麼處罰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冒名頂替罪怎麼處罰

我國,每年都有很多起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由於車輛的增加,駕駛人自身的原因以及道路交通規劃的不合理等等。當遇到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時候,肇事者為了逃避責任,可能會選擇由別人來進行冒名頂替。那麼,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冒名頂替罪怎麼處罰呢?一起來看一下吧。

一、交通肇事後找人頂罪的行為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從該解釋可以看出:首先,行為人要有交通肇事後逃跑的行為;其次,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跑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找人頂罪,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當即離開現場。即使他在現場,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己的行為,由頂替人來承擔自己的責任。因此,仍應認定是一種逃跑行為。行為人找人頂罪的目的是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無疑問的。因此,行為人找人頂罪的行為應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

(2)有的行為人在找人頂罪後,感到內疚向公安交警部門投案,並如實供述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的行為。有觀點認為,象這種情況就不能認定是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也就不能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筆者認為,事後自首這不影響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就象有的盜竊犯,在竊得財物回家後感到不安又將所竊的財物主動退還失主,仍應認定其盜竊犯罪既遂一樣。"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法定量刑情節一旦形成,就不能迴轉。事後,行為人感到內心不安,主動到有關部門講清問題,這是他原先在主觀上逃避法律追究轉變到主動接受處理的一個轉換,也只能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這是另一個法定的從輕量刑情節。因此,我們不能將後來的自首去否認他當時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實。

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冒名頂替罪怎麼處罰

一般事故前提下,被頂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處理;頂替者按妨礙公務行為看待。

重特大事故情況下,被頂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處理;頂替者按包庇罪、妨礙公務罪定性。

如果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冒名頂替者構成包庇罪。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是重大犯罪行為,肇事致人死亡的冒名頂替罪,是依據包庇罪以及妨礙公務罪來進行處罰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應當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本站小編在這裏提醒大家,如果發生了犯罪行為,一定要勇於承擔自己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