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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交通冒名頂替罪怎麼處罰

交通事故冒名頂替構成刑事犯罪,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個月到兩年管制的處罰,此時冒名頂替者是被按照窩藏、包庇罪來處罰的。

當前交通冒名頂替罪怎麼處罰

1、一般事故前提下,被頂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處理;頂替者按妨礙公務行為看待。重特大事故情況下,被頂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處理;頂替這按包庇罪、妨礙公務罪定性。如果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冒名頂替者構成包庇罪。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2、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找人頂罪,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當即離開現場。即使事故當事人在現場,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己的行為,由頂替人來承擔自己的責任。因此,仍應認定是一種逃跑行為。行為人找人頂罪的目的是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無疑問的。因此,行為人找人頂罪的行為應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有些駕駛員可能會因為想要降低自己可能會受到的處罰,就逃離現場並找他人頂替自己受到處罰,但是由於交通事故找人冒名頂替也是一種違法行為交通肇事當事人如採取冒名頂替的做法,將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更多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