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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冒名頂替罪如何處罰

交通事故冒名頂替罪如何處罰

一、交通事故冒名頂替罪如何處罰

交通事故駕駛員冒名頂替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交通事故構成犯罪,則冒名頂替者構成庇護罪。

根據《刑法》第310條如果某人明知犯罪,併為其提供藏身之處或財產,以虛假證據幫助其逃脱或藏匿,應處以不超過50年的有期徒刑。三年,刑事拘留或監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規定並事先密謀犯罪的,處以共同犯罪。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從該解釋可以看出:首先,行為人要有交通肇事後逃跑的行為;其次,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跑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找人頂罪,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當即離開現場。即使他在現場,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己的行為,由頂替人來承擔自己的責任。行為人找人頂罪的目的是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無疑問的。因此,行為人找人頂罪的行為應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

(2)有的行為人在找人頂罪後,感到內疚向公安交警部門投案,並如實供述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的行為。有觀點認為,象這種情況就不能認定是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也就不能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就象有的盜竊犯,在竊得財物回家後感到不安又將所竊的財物主動退還失主,仍-應認定其盜竊犯罪既遂一樣。"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法定量刑情節一旦形成,就不能迴轉。事後,行為人感到內心不安,主動到有關部門講清問題,這是他原先在主觀上逃避法律追究轉變到主動接受處理的一個轉換,也只能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這是另一個法定的從輕量刑情節。因此,我們不能將後來的自首去否認他當時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實。

二、交通事故有哪些處理流程

1、交通部門現場勘查。交警部門對現場勘查記錄經複核無誤後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為檢驗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相關證件。

2、交通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警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交通部門組織賠償調解。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後,如果事故當事人同意進行賠償調解,交警部門可以組織調解。調解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調解不成,填寫《調解終結書》,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向人民法院起訴。委託律師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在事故發生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5、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判決的履行義務人沒有在判決或調解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的,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局向賠償義務人強制履行賠償義務。

三、交通事故索賠的步驟

交通事故後,保險索賠是個較為複雜的過程,交通事故專業律師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汽車保險索賠程序:

(一)報賠發生交通事故後,應妥善保護好現場,並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路面事故同時還要報請交通部門處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車輛因駕駛原因撞在樹或牆上),應出具證明材料。

(二)出險情況,同時對車輛定損,估算合理費用,並通知車主到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廠處理事故車輛。如車主要求自行修理,應辦理自修手續,修理費如超出定損費用,將由車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

對第三者責任的索賠,還應由保險公司對賠償金額依法確定,並依據投保金額予以賠付。對於保户與第三者私下談定的賠償金額,保險公司可拒絕賠付。

(三)賠付規定之全部損失

1、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後,如果保險金額等於或低於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保險金額賠償。

2、保險車輛發生全損後,如果保險金額高於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賠償。

(四)賠付規定之部分損失

1、保險車輛局部受損失,其保險金額達到承保時的實際價值,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於出險的實際價值,發生部分損失均按照實際修理費用賠償;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於承保的實際價值,發生部分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與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2、保險車輛損失最高賠償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五)賠付時間在車輛修復或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保户應持保險單、事故處理證明、事故調解書、修理清單及其他有關證明到保險公司領取賠償金。如與保險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可向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種行為嚴重破壞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刑事訴訟活動,將依法進行調查和處分。如果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為了逃避法律制裁,選擇找人以某種非法手段代替,可以説可能構成交通事故的冒名頂替者,而這種行為也嚴重干擾了相關的正常審判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