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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新修正案草案是否已經取消集資詐騙罪死刑罪名

我國刑法新修正案草案是否已經取消集資詐騙罪死刑罪名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税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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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還有死刑嗎

刑法修正案(九)刪除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之規定:“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在集資詐騙罪的量刑中最高刑期是無期徒刑,集資詐騙罪的死刑被取消。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後,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量刑標準下限由五年改為三年,刪除了具體的罰金數額,改為“並處罰金”。還增加了“單位犯罪“的法律規定。詳細內容如下: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修改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