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區分侵佔罪和貪污罪,侵佔罪會受到什麼處罰
《刑法》中雖然規定了四百多個罪名,但其中也有一些很相似的罪名,例如侵佔罪和貪污罪。對於很多人來講,其實搞不清楚這個侵佔罪和貪污罪之間究竟有哪些區別。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就來為大家區分一下侵佔罪和貪污罪。
一、怎樣區分侵佔罪與貪污罪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侵佔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一)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二)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三)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二、侵佔罪會受到什麼處罰
《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確定罪名的司法解釋,上述行為所觸犯的罪名是侵佔罪。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通過對比之後,大家應該清楚侵佔罪和貪污罪之間有哪些區別了吧,主要在三個方面,上文中小編也做出了介紹。當然,法律中規定貪污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的,而侵佔罪僅僅是一般主體就可以構成。另外侵佔罪屬於自訴案件,通常是告訴才會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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