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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與職務侵佔罪如何區分

從以下幾個方面區分貪污罪與職務侵佔罪:
(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人員;後者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員;
(2)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僅限於公共財物;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其中既包括國有、集體性質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公共財產,也包括私營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私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貪污罪與職務侵佔罪如何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