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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是如何構成的

一、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是如何構成的?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是如何構成的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市場的管理秩序,犯罪對象是指資產評估報告、驗資證明、驗證證明、審計報告等中介證明。其中資產評估報告,是指資產評估人對公司的物產、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資產折抵資本經過評估所出具的報告,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同成立的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為自己股款折資本的,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數額,應由資產評估師評估;公司解散時,對其資產也應當評估。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首先、要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工作認真負責,完全因受矇蔽無法發現或確因水平、能力的限制而沒有發現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嚴重不負責任,既可以表現為該為而根本不為、也可以表現為馬馬虎虎草率應付,不認真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及人員,才能構成本罪,其他單位或個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造成證明文件的重大失實,併產生嚴重後果,卻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有預見但卻輕信能夠避免,因而造成證明文件的重大失實併發生了嚴重後果。故意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論處。

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綜上所述,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屬於過失犯罪,另外,工作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因為受到矇騙或者能力的限制,才沒有發現相關問題,這種情況下出具了證明文件的,不能追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