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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如何處罰

一、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如何處罰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如何處罰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二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司法實踐中,適用本罪案的立案追訴標準時,應注意把握:

(1)本標準第一種情形,“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此情形是作為中介組織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巨大,造成“嚴重後果”情形之一來考慮的。衡量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巨大的標準為“在一百萬元以上”,應予立案追訴。

(2)本標準第二種情形,取消了2001年《追訴標準》“造成惡劣影響”的表述,沿用《刑法》表述,增加“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的兜底性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有下列幾種表現形式:①由於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致使尚未達到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公司成立,公眾因受欺騙,產生重大誤解,作出錯誤投資決定而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②由於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導致公司、企業停產、停業或瀕臨倒閉的;③由於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不實,致使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④由於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多次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等等。

自然人和單位其實都是可以構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但是在具體進行處罰的時候,就會出現比較明顯的差異,其中對單位的處罰往往是雙罰制,因此除了會對單位進行處罰外,同時還需要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對自然人的量刑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