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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血液事故罪刑罰

供應血液事故罪刑罰

任何違反我國相關法律的行為都將受到或重或輕的處罰,況且我國是一個法制的社會,供應血液血液製品事故罪自然也是一個不可逃脱法律責任的大罪,至於供應血液事故罪刑罰標準是什麼,大家就從下文詳細地瞭解。

構成

1、罪體

主體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的主體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主要是指醫院、血站等。因此,本罪是純正的單位犯罪

行為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的行為是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因此,本罪屬於責任事故犯罪。

客體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的客體是血液或者血液製品。

結果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的結果是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這裏的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是指使血液或者血液製品的使用者感染傳染病或者其他疾病。

2、罪責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的責任形式是過失。這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因為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

處罰

根據刑法第334條第2款之規定,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文為我們介紹了供應血液血液製品事故罪刑罰標準,這也告訴我們,供應血液血液製品事故罪是一個不可輕罰的罪行,也許是幾年的牢獄之災,也或許是數十年的牢獄生活,所以我們要知法、守法,做個有道德、遵守法律的愛國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