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合同違約律師函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加盟店違約侵權如何維權
儘管維意各地經銷商均屬加盟性質(特許經營者),但其總部主要為向加盟店提供全套的“加盟包裝”,包括允許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號、服務標記、專利及經營手法等,甚至於廣告、加盟店便用箋及收據的抬頭也印就總部的商號、商標。這就非常容易使消費者誤以為“加盟店與總部就是同一企業”。因此,雖然加盟店與總部在法律上是二個相互獨立的企業經營者,並且與第三人進行交易的主體是加盟店而非總部,總部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但對於第三人即本案中消費者而言,完全有理由相信經銷商只是總部在各地的分公司,總部與經銷商是同一經營主體。這也完全符合《合同法》中關於表見代理的規定,可以視總部為合同的當事人,經銷商違約總部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從侵權責任角度分析,雖然特許經營的總部與加盟店是法律地位各自獨立的民事主體,但對消費者而言,整個特許體系往往被當作單一的企業經營者,總部與旗下的加盟店構成同一企業。根據國外處理消費者在特許加盟店中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因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消費者受有損害的類似案件時,法院衡量標準是總部對加盟店的管控程度,認為總部行使管控權限,就可判定加盟店是總部的受僱人。因此,就加盟店的侵權行為,總部須承擔替代責任。
實踐中,不少特許經營合同中總部會附帶免責條款,如“總部對於加盟店中與第三人發生的任何糾紛,加盟店自負其責,概與總部無關”。對於這種免責條款的效力,只在總部與加盟店之間有效,不能對抗協議外第三人,總部不得根據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主張免除對第三人的損害責任。
綜上所述,當消費者在加盟店購買到假冒偽劣產品,認為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那麼消費者不僅可以直接向消協投訴舉報這個加盟店,總店也要承擔起相應的責任,消費者也可以向總店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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