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刑法釋義是什麼
在日常的生活當中,可能我國公民大多數人都有過獻血的經歷。國家有關部門在採血,用血的時候,有着嚴格的衞生管理措施,如果釀成了一定的事故,所帶來的後果是無法估量的。並且,在生活當中我國也是不允許非法進行採血的。下面小編將為大家介紹的是,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刑法釋義是什麼?
一、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刑法釋義是什麼?
刑法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定義、量刑】
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釋】本條是關於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和依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罪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二、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與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血液製品罪的界限
它們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由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而依法從事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活動的血站 (庫)、單採血漿站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構成,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的犯罪主體則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則不能成為此罪主體。
(2)主觀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在主觀方面則表現為故意。
(3)犯罪形態不同。本罪是實害犯,只有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之後果,才能構成犯罪。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則是危險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既遂,而不論該行為是否在實際上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4)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中實施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一系列行為均是合法而為之,只是沒有依照規定對血液、血液製品進行檢測或者在採集、製作、供應活動中違反其他操作規定。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則以行為的非法性為前提
在上述資料當中,小編針對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刑法釋義是什麼這個問題為大家做出了詳細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如果造成了一定嚴重後果的話,會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因此,相關部門在進行供血的時候,一定要達到嚴格的衞生標準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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