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如何認定情節特別嚴重
在非法經營犯罪當中,情節的不同,意味着量刑也就不一樣,其中詳細區分了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不同的情節有不一樣的認定標準,下面,本站小編為您介紹非法經營罪如何認定情節特別嚴重,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出版物類非法經營(個人犯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1)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3)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2、出版物類非法經營(單位犯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1)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3)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一萬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本解釋第1條至第10條規定之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經營數量接近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2)因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3、電信類非法經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經營數額或者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接近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起點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1)兩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2)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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