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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故意傷害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2.8W
刑事故意傷害精神損害賠償
刑事故意傷害精神損害賠償
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可賠償性應以中性第三人的標準認定。

具有可賠償性精神損害往往表現為精神痛苦,而精神痛苦十分抽象。

首先,是否痛苦難於認定。

憂鬱、絕望、怨憤、失意、悲傷固然有時反映精神痛苦,但這些詩人頻繁使用的詞彙顯然不適用於法律

更何況還有“落第舉子哭是笑”等假象。

其次,同樣的精神損害造成的痛苦因人而異,嚴重程度也各有不同。

關公刮骨療毒還能若無其事地下棋,可林妹妹無意的片言支語就會悲天憫人痛不欲生。

因此不能以當事人的主觀標準認定精神損害。

中性第三人標準也即以普通正常人的標準判斷精神利益的損害是否達到“嚴重程度”,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感受為準,甚至在當事人不知曉的精神損害存在的情況下都可認定。

在審判中,法官依據經驗法則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