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情節嚴重如何認定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情節嚴重如何認定
司法實踐中,通常將非法持有毒品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30克作為“情節嚴重”的毒品數量基準,即非法持有毒品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30克(含30克)以上不滿50克的,視為“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於不滿30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但這裏所指的30克作為“情節嚴重”的毒品數量基準,是一般情節下的規定。毒品數量不是唯一和絕對衡量犯罪情節是否嚴重的標準,還有綜合考慮其他量刑情節。如果非法持有毒品數量接近30克,但案件同時存在累犯、再犯、教唆犯、在娛樂場所非法持有毒品、毒品含量較高等其他法定、酌定從重情節的,也可視為“情節嚴重”。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否需要毒品鑑定
非法持有毒品罪 在辦案實際中需要毒品鑑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了對販毒的數量不以純度折算,但近年新型毒品增加,海 洛因摻假頻繁,純度越高危害越大卻是不爭的事實。論處對大量摻假與高純度販毒同等處罰,表面上嚴懲,實則有失公正,有違罪責相適應原則,故而有必要對以下兩種情形的毒品作含量鑑定並將其作為量刑的酌定情節:
1、有證據證明摻假明顯的。
2、新型毒品案件,因其成分混亂,應對其毒效、含毒量鑑定,並參考交易價格,決定適用的刑罰。
3.對於含有二種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應進一步作成分鑑定,確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對於毒品中含有海 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應以海 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別確定其毒品種類;不含海 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應以其中毒性較大的毒品成分確定其毒品種類;如果毒性相當或者難以確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較大的毒品成分確定其毒品種類,並在量刑時綜合考慮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數量。對於刑法、司法解釋等已規定了量刑數量標準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釋等規定適用刑罰;對於刑法、司法解釋等沒有規定量刑數量標準的毒品,有條件折算為海 洛因的,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藥物折算表》,折算成海 洛因的數量後適用刑罰。
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的本質在於行為人對毒品事實上的支配或佔有,就“持有”的表現形態而言,“持有”既可以表現為靜態的佔有、藏有的行為,也可以表現為隨身攜帶等動態的行為,“持有”的狀態並不影響“持有”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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