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罪如何認定情節嚴重?
一、 高空拋物罪如何認定情節嚴重?
高空拋物罪應該是根據造成的後果來進行認定情節嚴重,高空拋物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包括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和從建築物上墜落物體。一般很難確定是誰造成的,還是誰拋棄的。為了保護受害者,法律規定了高空拋物造成損害的責任;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倒塌、脱落或者墜落,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在共同侵權的情況下,即加害人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時,加害人不僅要承擔高空拋(落)物造成的侵權責任,還要承擔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從建築物上拋擲的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具體侵權人難以認定的,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賠償,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除外。
二、高空拋物可以構成什麼罪?
高空拋物、墜物損害人民人身財產安全,容易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引發社會矛盾和糾紛,對於高空拋物行為,要綜合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地點、投擲物、後果確定犯罪。主要可能構成以下罪名:
1、故意從高空拋擲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高空拋物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
以傷害或者殺害特定的人為目的實施上述行為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1、故意殺人罪、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
物品因過失從高處墜落,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按照過失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罪定罪處罰。
1、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過失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重大責任事故罪
違反生產經營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高空墜物,造成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在生產經營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當代的社會,高空拋物這樣的一種行為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的,但同時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如果説情節比較嚴重,已經造成了非常重大的危害後果,那麼按照《刑法》來追究刑事責任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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