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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文物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走私文物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走私文物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根據《刑法》刑法第151條第2款的規定,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二件以下的,屬於走私 文物罪“情節較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級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 準,並具有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等惡劣情節的。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於走私文物罪“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級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的;

(三)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種車進行走私等嚴重情節的。

(四)案件涉及不同等級的文物的,按照高級別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級文物的,五件同級文物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但是價值明顯不相當的除外。

二、走私文物罪《刑法》條文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的攜帶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視為走私文物罪。如果攜帶文物人員出境且不知道自己攜帶的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那麼按照一般的走私罪名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