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罪名庫 > 走私罪

走私核材料罪司法解釋

走私罪1.46W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附件“核出口管制清單”第一部分:核材料核材料系指源材料和特種可裂變材料。

其中:

1.源材料系指天然鈾、貧化鈾和釷,呈金屬、合金、化合物或濃縮物形態的上述各種材料。

但不包括:

(1)政府確信僅用於非核活動的源材料;

(2)在12個月期間內向某一接受國出口:

①少於500千克的天然鈾;

②少於1000千克的貧化鈾;

③少於 1000千克的釷。

2.特種可裂變材料系指鈈一239、鈾一233、同位素鈾一235或鈾一233或兼含鈾一233、鈾一235其總丰度與鈾一238丰度比大於自然界中鈾一235與鈾一238的丰度比的鈾。以及含有上述物質的任何材料,但不包括:

(1)鈈一238同位素濃度超過80%的鈈;

(2)克量或克量以下用作儀器傳感元件的特種可裂變材料;

(3)在12個月期間內向某一接受國出口少於50有效克的特種可裂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