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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向犯是否是共同犯罪,二者有何區別

許多人有這樣的疑惑,首先,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共同犯罪形成、結構和共犯人結合行駛的總稱,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其社會危害性就不同。一般理論上,共犯形式主要有集中劃分方法,一種是任意共同犯罪與必要共同犯罪,一種是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與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我們主要講第一種,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對向犯是否是共同犯罪,二者有何區別

任意共同犯罪就是指兩人以上共同實行可以由單人實行的犯罪(故意殺人罪等),這種犯罪可以由一人實行,也可以兩人通謀實行;

必要共同犯罪就是指刑法分則規定了的必須由兩人共同實施的犯罪(聚眾犯罪等),

而必要共同犯罪中,又包括對向犯、聚眾共犯和集團共犯三種。題主講的對向犯,也就是這裏提及的這個對向犯,其含義為“存在兩人以上相互對象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而對向犯呢,有存在於三種:

(1)雙方的罪名相同且法定刑相同的犯罪,比如重婚罪;

(2)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都不同的犯罪,比如賄賂犯罪中的行賄罪和受賄罪;

(3)只處罰一方的行為,比如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只處罰販賣者,不處罰購買者。

再比如賄賂罪這一對向犯,被分為行賄罪和受賄罪。這裏題主應該注意一個問題,如果雙方都符合相關要件分別成立行賄罪和受賄罪,只能説具有共犯關係,不能説構成行賄罪的共犯或構成受賄罪的共犯,因為兩罪名是從賄賂罪中拆出來的,但是一方並不符合相關要件即不存在違法事實,就只能單獨成立行賄罪或單獨成立受賄罪。

這也説明一個問題,當一方的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亦或是不被法律認定為犯罪的時候,則與另一方不構成共同犯罪。

由上可知,對立犯是指多人共同構成犯罪的行為。 僅以一方行為的事實認定為犯罪,而不能依法判定為犯罪時,雙方不構成共同犯罪,不存在共犯關係。詳細瞭解對方是否屬於共同犯罪,能否有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標籤: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