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侵佔罪,侵佔罪怎樣量刑處罰
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不同,前者一般主體就能構成,而後者僅僅是由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才能構成。實踐中,對侵佔罪的認定很重要,那到底該如何認定侵佔罪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如何認定侵佔罪?
認定本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着手進行分析,分別是: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所謂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即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是指通過他人委託或依照契約或有關規定而為他人收藏、管理的財物,所謂他人的遺忘物,是指出於自己的本意,本應帶走卻因遺忘沒有帶走的財物,如買東西將物品忘在櫃枱上,到他人家裏玩將東西遺忘在人家家裏,乘坐出租車把財物遺忘在車裏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一)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徵。如果不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
(二)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佔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侵佔罪一般會被法院判幾年?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如何認定侵佔罪?這就需要從侵佔罪的構成要件入手分析了,然後再結合法律對侵佔罪的立案標準規定,那麼就能對現實中的行為定罪處罰。至於侵佔罪該如何量刑,上文中也已經作出了講解,希望能夠幫助你解決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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