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信用卡詐騙罪與侵佔罪分別是怎樣量刑處罰的
《刑法》中規定了四百多了罪名,而原則上針對不同的犯罪,規定的量刑標準是不一樣的。在涉及到財產類的犯罪中,信用卡詐騙罪與侵佔罪是比較常見的。那我國對信用卡詐騙罪與侵佔罪分別是怎樣量刑處罰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信用卡詐騙罪是如何量刑處罰的
對於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標準,根據我國刑法第196條第1款的規定:
1、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的,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犯禁;
2、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
3、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注: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5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2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將所有的詐騙所得的財物全部揮霍,且無力償還的,或者多卡惡意透支的等等。
二、侵佔罪如何量刑處罰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各位可以具體瞭解一下。針對不同的法律中,自然規定的量刑處罰也是不同的。另外,由於具體的犯罪情節不同,因此即使觸犯的是同一個罪名,最終的處罰也可能不同,這點還請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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