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數額較大是多少,如何認定侵佔罪
財產型犯罪是刑法中相當重要的一部分。盜竊罪、詐騙罪、綁架罪、搶劫罪、搶奪罪等生活中司空見慣的犯罪都屬於財產型犯罪。其中,大家比較陌生的是侵佔罪。在判斷侵佔他人財物的行為是否構成此罪的時候,要看有沒有達到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那麼侵佔罪數額較大是多少呢?請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如何認定侵佔罪
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二、侵佔罪數額較大是多少
侵佔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佔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佔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依刑法第270 條的規定,侵佔罪需侵佔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那麼如何確定數額較大的起點呢?
有人認為,數額較大應參照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其理由是侵佔罪的性質和危害近似於貪污罪,按常理分析,其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污罪,但是由於我國立法對貪污罪的數額標準限定過寬,使貪污罪的起刑點不合理,所以對於本罪的起點數額應參照適用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據最近有關司法解釋,盜竊罪的數額較大為1000—3000元)。
這種理解明顯有重刑主義的烙印,為何就高不就低,而不是就低不就高呢?其實侵佔罪的社會危害程度遠遠低於貪污罪,前者侵犯的客體是財產權,後者侵犯的客體則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財產權,因此刑法第270條第3款才把侵佔罪確定為告訴才處理的親告罪。我們認為,侵佔罪數額較大的起點應高於貪污罪,否則難以做到罪刑相稱,罰當其罪。
侵佔罪是一種財產型犯罪,其本質是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侵佔罪在實務中不好認定,因為其與民事行為的界限比較模糊,罪與非罪辨別起來難度很大。至於侵佔罪數額較大是多少,一般是按照盜竊罪的數額標準來確定的,那麼此時侵佔罪數額較大就是1000-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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